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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屡禁不止?天价片酬洗钱套路解密

  当下,一些影视工作者和企业放弃了艺术的超功利性,一味追逐市场的逐利性,纷纷涉足股市、楼市,把本该从股市融资(手段)投入影视作品扩大再生产(目的)的资金用于支付天价片酬和房地产开发,把影视作品当作追逐利益的摇钱树。

  相关管理部门需要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文化资本的意识形态管控高度,就文化类上市公司建立“内容+资本+税收”的监管格局,严查影视类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防范股权质押风险,严控影视地产等“高杠杆”项目,有效引导资本运作,让文艺工作者回归创作本源。

  文艺无小事!

  继2018年演员范冰冰因“阴阳合同”、“天价片酬”等涉税问题被处罚金8.84亿元后,近日有网民实名举报演员郑爽“获取1.6亿元畸高片酬并借‘阴合同’对某公司增资1.12亿元涉嫌偷漏税”,再次引发舆论热议。

  多年来,“阴阳合同”在一些影视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中较为普遍地存在,不仅助长“天价片酬”,而且涉嫌偷逃税款、洗钱等,不仅有碍影视行业健康发展,而且对国家经济秩序、社会价值观等多方面造成恶劣影响,亟待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

  “阴阳合同”致影视作品生产沦为资本的奴隶

  作为业内潜规则的“阴阳合同”之所以屡禁不止,从社会心理学角度分析,源于一些影视从业者“目标置换效应”的内化。所谓“目标置换效应”,就是在达成目标的过程中,由于“对工作如何完成”过度关切,以致渐渐让方法、技巧、程序等问题占据一个人的心思,反而忘记了对终极目标的追求。换言之,把手段当成目的,让“工作如何完成”代替了“工作完成了没有”。

  以电影为例,它的终极目标是艺术创作(目的),而非市场逐利的工具(手段),通过进入电影市场获得票房的目的是反哺艺术创作;就电影属性而言,它兼具事业的社会属性和产业的经济属性,但社会属性(目的)为先,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而经济属性(手段)次之,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电影人,踏入艺术殿堂的初心和梦想(目的),是创作出叫得响、传得开、留得住的艺术经典,而非以牟利赚钱(手段)为终极目标。

  遗憾的是,当下,一些影视工作者和企业放弃了艺术的超功利性,一味追逐市场的逐利性,纷纷涉足股市、楼市,把本该从股市融资(手段)投入影视作品扩大再生产(目的)的资金用于支付天价片酬和房地产开发,把影视作品当作追逐利益的摇钱树。更有甚者,将本该作为目的的影视作品生产变身炒作收视率、票房等噱头的手段,以达到推高股价甚至涉嫌操纵股市牟取暴利的目的。这种以“玩资本、炒地皮、做概念”代替专注影视生产本身的“目标置换效应”的倒挂怪象,极易导致影视作品生产沦为资本的奴隶,助长文艺浮躁之风,不少影视工作者无法回归心向于静的作品创作本源。一些影视作品的水准不要说 “有‘高原’缺‘高峰’”,很多依然在“海平面以下”。

  在大量走访调查中可以发现,为获取巨额利润,“阴阳合同”或是冰山一角,而“目标置换”的手段可谓五花八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大“洗”钱的“招数”之中:

  一是化整为零、伪造合同、巧立名目“消化”巨额片酬。比如,一部电影只需100名群众演员,但账目显示1000名,拍戏几个月下来,这笔费用就非常多了。一些剧组有很多从未露面的“演职人员”,却领取大量薪酬。这些人中,不乏某位导演或明星演员的亲戚朋友。演职人员中的群众演员等拍摄期间容易大量造假,难以核实的人员、职务等往往成为资金“出口”,积累的大量“空饷”最终成为明星的巨额薪资。

  二是以“资本运作”等方式变相转化高额薪酬。近十年来,多家上市影视公司巨额并购一些明星演员持有较多股权的小公司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些“明星公司”在被并购时往往成立时间不长,但估值均高得离谱。  

  三是利用一些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或文化产业保护政策等降低税收成本。

  上述这些手段主要发生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商业影片运作过程中。然而,一些重大题材的主旋律影视作品的创作过程,也亟须从立项伊始就严格把关、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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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新华社 作者: 责任编辑:M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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