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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小野回应:该意外绝对不是模仿我的视频

    家长质疑推责任,哲哲家已联系律师

    在此前的8月22日下午,枣庄市市中区永安镇梁辛庄村12岁女孩小雨的家中,小雨和14岁的哲哲两名女孩在家模仿网络短视频,用易拉罐制作爆米花,因点燃高浓度酒精引发爆炸并起火,哲哲全身烧伤面积达96%,于9月5日中午不幸去世。另一名女孩小雨伤势相对较轻,面部、手臂、腿部等多处被烧伤,目前已脱离危险,仍在医院治疗。

    此前,哲哲爸爸告诉记者,事发时是在暑假,双方家长都不在家,小雨的爸爸更是一直在外地打工,事发后才赶回来的。

    8月22日,枣庄两名女孩在家模仿网络短视频,用易拉罐制作爆米花引发爆炸并起火,女孩家中一片狼藉。(资料片)

    10日,对于“办公室小野”的回复,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联系了哲哲的爸爸。

    “我第一感觉是觉得她有点推卸责任。”

    哲哲爸爸说,他已经看到了回应,回应里说不是看的她的视频,但就是看的她的视频,而且她说愿意提供帮助,可是事情发生近20天了,

    “她也从来没有联系过我们。”

    哲哲爸爸称,目前已经在和律师对接,上海一家律师事务所免费为他们一家提供法律援助。

    “她不承认呢!”

    当天,仍在医院的小雨爸爸说,他们也看到了小野的回应,

    “今天有其他媒体来过了,和小雨确认就是看的“办公室小野”的视频。”

    曾被消防劝阻,平台或构成共同侵权

    在此前的一次活动中,“办公室小野”直言曾接到过成都消防部门的劝阻。“办公室小野”自称,她之前用电脑机箱摊煎饼的视频中会涉及明火,因此接到了消防部门的警告。

    在“办公室小野”公布的消防部门的劝阻提醒中显示,

    “你在高层写字楼办公室内多次使用明火,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并且涉嫌违法,我支队现对你进行劝阻,也请不要继续发布相关视频,否则将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

    对此,有律师表示,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短视频的发布者和短视频平台的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应该承担共同致害的责任。共同侵权里面有共同故意侵权和共同过失侵权两种分类,这个案件里,两个主体属于共同过失侵权,即视频的制作者单独的过错可能不至于引起侵权行为和责任,短视频平台自己的过错也不足以导致事情发生,但是两个主体的过错一结合,就产生了现在的过错行为,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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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 责任编辑: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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