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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晨到底算不算肇事逃逸?她和助理还要担责吗?律师解读→

  1月30日

  浙江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

  就演员金晨

  涉嫌交通肇事顶包一事

  发布警情通报

  通报称,金晨驾车为避让路上窜行犬只发生单车事故,车内3人轻微受伤。金晨因脸部受伤打车离开,前往医院治疗,留下徐某青留在现场报警处置。徐某青在交警调查中时谎称自己系驾驶员。同时,经警方调查,徐某青事后未向保险公司实际理赔,不存在骗保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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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金晨在微博发文道歉

  解释了事故经过

  并晒出自己当时受伤的照片

  点击图片回顾此前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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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该事件中

  金晨是否需要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她和徐某青之间的行为如何界定?

  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表示,结合警方现有通报,金晨与助理徐某青均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助理的行为已触及行政违法。

  周兆成表示,通报里提到助理徐某青谎称自己是驾驶员,这已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本案属于交通事故的行政调查,包庇罪的前提是被包庇者构成犯罪,金晨的驾车行为只是普通交通违法,未达到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再加上通报明确无骗保事实, 也就彻底排除了刑事犯罪的可能,但助理的虚假陈述,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那么金晨受伤去医院

  到底算不算逃逸?

  周兆成则认为:“不算,因为逃逸的核心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跑’,她是真受伤去就医,还安排了助理留在现场报警,这是合法的。但 如果后续发现她借就医之名逃避责任,或者默许顶包,那性质就变了。”

  周兆成强调,妨害作证罪的成立,需要主动指使他人作伪证。“目前通报中无任何金晨指使顶包的证据,所以她不构成刑事犯罪,仅存在行政违法的风险。”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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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强调,如果当事人在事后已经明确知晓,公安交警部门登记、采信的事故驾驶人信息与客观事实存在不一致,且该不一致足以影响事故责任认定、违法行为评价或后续行政管理秩序,而 当事人仍长期未予说明或更正的,其行为性质将不再仅限于“消极不作为”。在特定情形下,这种放任错误行政记录持续存在的行为, 可能被评价为对交通管理秩序的不当干扰,进而产生相应的行政法律风险。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其助理若仅构成行政违法,一般六个月后不再行政处罚。

  这起事件不仅是一次因为主角为公众人物而被放大的交通违法案例,更是一堂教训深刻的法治课与公共关系课。

  对法律保持敬畏、直面责任

  是维护个人形象与社会信任的基础

  人们未必不能接受

  一个可能犯错的艺人

  但若不知道错在哪

  不具备直面错误

  和责任的勇气

  便不可能真正赢得信任

  对公众人物而言

  “真诚是必杀技”这句话的含金量

  还在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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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话匣子 作者:王哲嫣 责任编辑:顾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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